新葡的京集团8814听课制度
(修 订)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的精神,为促进校风建设,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强化干部和教师听课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级干部都要深入教学一线,坚持经常听课。
领导深入基层、深入课堂了解和掌握教学状况和相关信息,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是领导重视教学工作的具体体现,更是各级领导对教学质量及其有关问题及时采取对策,形成意见的基本依据。
(一)学校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二)各职能部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主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领导听课不少于5次。
(三)各教学单位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其中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主任)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听课不少于5次。
第二条 教研室要制定听课计划。
(一)各教学单位系(教研室、研究所)主任每学期对本单位每位教师听课一次。
(二)教研室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集体听课或观摩教学。
第三条 信息反馈
(一)听课人要认真填写《课堂教学评价表》,要及时把任课教师教学情况的基本评价、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听课中如发现需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信息,及时解决问题。
(二)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科负责听课协调、收集信息,定期汇总反馈。
第四条 听课工作的完成情况将纳入个人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制度废止。